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5-05-13 15:57
慈
善
工
作
制
度
汇
编
(审议稿)
咸丰县慈善总会
2025年4月
目录
咸丰县慈善总会机关工作制度·································1-16
咸丰县慈善总会公务接待管理制度·························17-19
咸丰县慈善总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21
咸丰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22-27
咸丰县慈善总会档案管理制度·························28-32
咸丰县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33-37
咸丰县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37-41
咸丰县慈善总会机关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本会机关管理秩序,树立高效、廉洁型机关形象,适应新型慈善工作要求,依照本会章程,特制定本会机关工作制度。本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学习制度
第 一条 学习组织
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活动开展,制定学习计划、拟定学习内容、整理学习资料、记录学习过程、维护学习纪律等工作。
第二条 学习内容
(一)政治理论。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等。
(二)党纪法规。包括党章、党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法规。
(三)法律法规。包括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释义等应知应晓的其他法律法规。
(四)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上级关于慈善等重点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以及其他典型案例的通报、慈善工作简报等。
(五)其他内容
第三条 学习方式及时间
(一)集中学习。由办公室负责制定集中学习方案,组织本会职工开展集中学习,全年开展集中学习不得低于8次。每次集中学习研讨,确定中心发言人1名;其他成员作补充发言。
(二)分散学习。每年要认真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安排的学习任务,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三)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本会职工外出学习考察,开拓视野、积累知识、提升能力。
(四)个人自学。本会职工自选时间、自选内容,开展自学。
第四条 学习要求
(一)集中学习活动无故不得缺席,确因工作需要请假,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并自行抽时间补学。
(二)办公室要认真履职,精心准备学习资料,认真组织学习活动,做好学习资料归档,建立好学习台账。
(三)集中学习期间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咸丰县慈善总会出差审批单 | |||||
填单人 | 填单时间 | / / | |||
出差事由 | |||||
出差人员 | |||||
目的地 | 预计天数 | ||||
领导审批 意见 | |||||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 |||||
第三章:公文制发及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文内容
公文是处理公务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思想的重要交流工具。总会制发的请示、报告、通知、函件、协议等常用公文,以及《会长会议纪要》等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文草拟
请示、报告、通知、函件、协议等需要总会发文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草拟文稿,主要公文种类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条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四条 公文拟制
(一)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四)以总会名义印制的请示、报告、通知、函件、人事任免公文,纪要等一般性文件,经办公室审核,由会长签发;报请民政局、州慈善会等单位的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必须由会长签发。
(五)与外单位会签的文件经办公室审核,由会长签发。
(六)与外单位、个人签署的协议、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经办公室审核,由会长签字。
第五条 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公文。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发文办理程序
(-)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五)归档。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七条 公文管理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二)办公室统一管理。本会各种公文对有保密的公文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文缮印
公文文稿经会领导签发后,由拟稿部门按照审定意见进行修改后印制,公文印制份数由承办人计算确定,除主送及抄送单位外,每件公文应加印两份存档。
第九条 印章使用和管理
(一)印章使用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二)县慈善总会印章,指定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确保安全。
(三)未经领导签批,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印章,需要用印时,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四)使用县慈善总会印章,由会长签批。如领导外出确因急事要用印时,必须经电话请示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印章管理人员应监督用印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在《用印登记簿》上逐项填清“用印时间”发送单位“用印人姓名”“用印内容”“审批人姓名”,同时留存审批原件及用印件式样备查。
(六)送印刷厂印制的公文,由承办人办理外借印模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归还发送及归档。
第十条 发送及归档
以总会制发的公文,属规定或操作类的,在制发完毕后,由拟稿部门送会领导一式两份。所有经办公室、总会领导签批的公文制发后,拟稿部门要及时将公文文稿、审批原件及相关附件材料交办公室存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文稿中不得含有传真纸。
第四章: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休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按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经会长同意方可休假。
第三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伤假;
(六)年休假;
(七)事假;
(八)丧葬假。
第四条 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需附医院诊断证明和医嘱)。
第五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请假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九条 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二)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第十条 因本人或家人有紧急事务需要办理的,可请事假,需向会长申请。每月事假不超过3天,每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
第十一条 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生病住院需陪护的,可出具相关证明经会长同意可请假护理,但必须做好相关规定的交接。
第十二条 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7天。
以上假期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五章:“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第一条 遵循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本单位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进行决策。
(三)坚持科学决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条 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批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要点等重大工作部署;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信访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财务年度预决算及资产产权重大变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班子成员及职工工作分工和调整;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及实施;重要规章制度制定、修改;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处理;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对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县、州级及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职工的重要奖惩;临聘人员的聘用与辞退;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较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购置;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决策程序
(一)决策阶段
1、会长办公会为决策机构。组成成员包括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驻会监事。
2、保证出席人数。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他参会人员由主要领导确定。
3、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时,由相应职能股室汇报情况,分管领导作出说明,其他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意见认真讨论,主要领导做总结性发言。
4、逐项作出决策。采用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5、形成会议记录。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和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记录应客观、详实。
(二)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遇有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3、明确执行纪律。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4、“三重一大”会议议事内容相关合同协议,由分工和职责所在股室牵头组织拟定报分管领导把关,然后经律师审核后由会长签字或由会长委托分管副会长签字生效。
第四条 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会全体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保密法》,学习掌握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条 “三密”文件由保密员保管,按拟办的传阅范围流转,严禁复印、拍照、扫描,阅办人阅办后应及时将密件退还密件管理员。职工开会、学习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一律交由保密员负责登记、整理,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条 对本单位专用计算机并网平台和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台账登记管理。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秘密信息。计算机必须全覆盖安装杀毒软件,一旦发生规模性病毒事件迅速组织清理排查工作。涉密信息设备与非涉密信息设备之间不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涉密移动介质(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原则上严禁转借他人使用。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信息。
第四条 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登记签字后方可查阅。不得将涉密资料带出单位,不准在公共场所或私人交往中谈论泄露国家、单位秘密。重要文件在起草、打印阶段要严格保密,起草印制中的错稿、废弃文件要及时销毁。涉密资料只能在保密电脑上起草,只能用保密U盘拷贝,只能通过保密打印机打印。
第五条 强化网络管理,不能通过QQ、电子邮箱、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传输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不得通过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涉密、敏感信息。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第六条 严格管理本会内部资料,不得泄露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涉及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收发文簿、文书档案、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妥善保管,业务记录、文件、表册等材料不得擅自作为废纸出售,因疏忽造成失密泄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按照保密设施购置要求,添置必备的设备、设施,完善保密设备,确保单位保密文件和档案的安全。
第八条 全体职工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进行相关处理。
第七章因公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从严控制外出学习、考察和培训。外出学习、考察和培训必须由国家、省、州慈善总会统一组织(以文件通知为准),本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社会组织的任何学习考察活动。
第二条 因公出差,必须坚持事前报批备案制。填写《咸丰县慈善总会公务差旅审批单》,经会长签批后,再行出差,否则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不予报账。
第三条 出差人员必须自觉按标准据实结算车船费、飞机机票费、住宿费等票证。差旅费具体报销标准参照咸丰县财政局(咸财发〔2021〕407号)文执行。禁止超标准住宿、超标准乘车乘船乘飞机;严禁报销个人消费凭据;严禁大吃大喝;严禁向服务方索要礼物和开展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八章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关物资(含商品和服务,下同)采购工作由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条 采购办公设施设备和用品的,填写《咸丰县办公设施设备(用品)采购计划表》,报会长签批后,由办公室联系政府采购指定供货商执行采购。
第三条 采购完成后,必须进行资产(物资)登记。办公室填写《咸丰县慈善总会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将所采购物资登记到相关使用(保管)责任人。固定资产丢失或人为损坏的,由保管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四条 采购的一般办公耗材和用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和领用登记制度。
第九章租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车辆调度:鉴于本会没有公务车辆,因公务用车采用租用办法。租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并建立车辆使用报批制度。因公租用车辆由办公室填写《咸丰县慈善总会租车审批单》,经会长签批后,再行租车出差。
第二条 所租车辆必须保证车辆机械状况安全可靠、驾驶员证照齐全、购买了车辆和第三者人身保险、车辆整洁卫生、行车准时。车辆维修、高速路过路费、违章罚款等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三条 租车费用实行包干制:1、目的地到恩施城内、州内其他周边县市城内(含黔江区、龙山县)、县内活龙坪乡等区域费用包干600元/天;2、目的地到县内其他乡镇区域费用包干500元/天。
第四条 严禁租车私用,凡私人用车本会一律不承担任何费用
咸丰县慈善总会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咸丰县慈善总会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外出募捐、来会捐赠、活动洽谈、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一条 接待原则
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对口接待,事前审批、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接待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州慈善总会等来我会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2、本县乡镇、村(社)来本会办理事务,因公误餐的人员。
3、县外慈善总会领导及其相关人员。
4、本会会员单位因公到我会办事误餐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5、来本会捐赠、洽谈活动的爱心企业及合作伙伴。
6、领导批准接待的以慈善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其他客人。
第三条 接待标准
本着厉行节约、热情周到的原则搞好接待工作。
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需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联系宾馆,收费标准按照总会办公室与宾馆协议价格执行,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
2、工作餐标准
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早餐不超过40元/人,中晚餐不超过90元/人。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人数不能超过来宾人数,工作餐费用在相应接待费用中列支。商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烟酒管理
中午工作餐严禁饮酒。晚餐确需使用的,酌情考虑。
第四条 审批程序
属接待范围的来宾,由办公室列出清单,报领导审核同意、按规定标准安排接待。凡未经批准在外发生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接待管理要求
1、公务接待原则上应有被接待单位发来的公函或者电话记录,载明或记录公务活动的内容及人员。按照先审批、后就餐、再报销的程序进行。
2、接待用餐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严格限制宴请活动,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3、接待联络、陪同按业务分别有对口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4、接待费用采取一事一报,由接待(人员)部门在完成接待任务10日内填写报销单(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经财务部审查,报领导审批。
咸丰县慈善总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咸丰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规定,为规范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回访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范围
1、扶贫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
2、突发性的赈灾济难项目。
3、关注孤老残障、扶危济困、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建设等慈善公益项目。
4、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项目。
5、支持环境保护项目。
6、其他项目。
第二条 资助方式
对批准资助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实施要求等具体情况,采取资金、物质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需本会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由被捐助方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项目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本会章程及宗旨的慈善公益项目,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实施建议书》,提交领导审核。
2、如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或本会项目部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的符合本会资助范围的项目,可由项目部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提交《项目实施建议书》,报领导审核。
3、本会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咸丰慈善总会网站平台向社会公示开展实施的慈善公益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项目管理
1、根据项目执行需要,本会可与被捐助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约定程序实施项目。
2、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部派专人跟踪管理,如项目实施需要,可派出项目组驻点监督管理。
3、项目部在本会捐赠的慈善公益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在一年内,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回访。回访过程中应至少回访不少于3位被捐助方代表,至少2位利益相关方代表,回访结束后,需填写《咸丰县慈善总会项目回访报告》。
4、由本会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在实施、后期使用以及对外宣传过程中,应详细说明该项目由本会资助的相关情况,必要时可建立永久性标识标牌等。
第五条 本制度由咸丰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通过之日起执行。
咸丰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接收的捐赠款物和自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慈善资金来源与支出
(一)慈善资金来源
1、社会捐赠;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境外及其他慈善组织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慈善资金的支出使用
慈善资金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专款(物)专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慈善资金的使用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禁止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禁止向单位和个人借贷,禁止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其适用范围包括:
1、依据总会章程范围,开展社会救助;
2、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项目;
3、项目运行及监督管理费用;
4、开展慈善募捐及慈善文化宣传活动的各项费用;
5、物资储运费及加工整理费;
6、兴办、资助相关慈善机构、慈善事业和实业;
7、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二条 工作经费来源和支出
(一)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捐赠或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
3、本会资金利息收入;
4、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收益;
5、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6、会费;
7、其他来源。
(二)支出范围
1、人员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公用经费。包括办公经费、会议费、接待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培训费、维修费、办公场所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等;
3、设备购置费;
4、其他零星支出。
第三条 注册资本金
注册资本金是总会的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来源包括:总会成立之初由咸丰县人民政府注资投入,即本会的启动资金;非定向捐款(不包括救灾捐赠资金)年度使用达到或超过70%之后累计结余和保值增值收益的转入。
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允许动用,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须经会长签字批准。
注册资本金要做到保值增值。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的规定,资产保值、增值由财务部提出方案,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可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依次执行。
第四条 财务管理
(一)实行预决算制度
编制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财务部应在每年十二月底根据上年度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预测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经费支出,制定下年度的经费支出及本会实际资金情况汇总统计并编制本会全年资金预算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编制慈善基金和工作经费决算。财务部应在次年元月十五日前根据审议通过的财务预算计划核算当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当年基金及工作经费决算,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慈善捐赠资金审批
1、定向捐款原则上按捐赠者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定向捐款拨付,根据捐赠者书面意见或协议,由财务部审核送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具体项目不明确的,由财务部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会长审批。
2、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按协议要求确定。专项基金的审批程序参照定向捐赠款执行。
3、非定向捐赠资金、政府资助资金的使用,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报会长审批。
(三)捐赠物资发放审批
1、定向捐赠物资原则上按捐赠者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定向捐赠物资援助的具体对象明确,报会长审批;援助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报会长审批。
2、其他非定向捐赠物资的使用,由财务部提出方案,经相关部室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四)工作经费审批
工作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实行定期报账制,各项开支应及时报账,原则上做到日清月结,如遇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
(一)接受捐赠的物资,均须认真清点登记并出具捐赠收据,妥善保管。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捐赠物资,在征求捐赠方同意后,可公开拍卖变现作为资金收入。
(二)受赠方接受受赠物资后,需向财务部出具收到捐赠物资的真实凭据。
第六条 资产管理
本会购置以及定向捐赠给本会工作使用的设备,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账,实行专人保管。每年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由办公室提出方案,报会长批准核销。
本会的资产及捐赠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七条 财务监督
(一)财务人员职责。本会设会计、出纳岗位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1、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自觉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2、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3、依据本会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编报财务收支预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报送会长及相关部门。
4、根据国家会计核算要求和本会宗旨及时提出加强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的建议。
(二)财务印鉴的管理
财务印鉴必须由财务人员妥善管理。财务人员之间应互相监督。
(三)按规定接受监事会、审计机关、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定期在每年十二月底联系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相关部门。
(四)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报账要件清单。
1、会议费、培训费报账。需提供食宿、会议室发票(当事人或经手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相关领导签字);菜品清单(印章与发票一致)。
2、招待费报账。公务接待单;发票(当事人或经手人签字、办公室审核、相关领导签字);菜品清单(印章与发票一致);刷卡小票(当事人或经手人签字);公函(每张公函只接待一次)。
3、差旅费报账。公务差旅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交通费、过路费、住宿费等费用发票(当事人或经手人签字);参加会议及培训附相关通知文件。
4、其他开支报账。发票(当事人或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字;购物清单或小票(印章与发票一致);采购项目附采购月计划表,并附说明并签字。
(六)财务人员要加强收据、票证和账户的管理。现金、票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对手续不全和未按审批权限报批的各类费用单据,一律不得报销。财务人员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在办公室存放大额现金。
咸丰县慈善总会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县机关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化作用,根据《档案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人员岗位职责
(一)加强《档案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档案法律法规。
(二)认真、及时的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工作,为机关各项工作主动提供服务。
(三)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接交手续。
第二条 档案归档制度
(一)凡是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备考价值的文书、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的有价值的材料及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文件材料归档一年一归、一年一整,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三)归档的文件必须做到问题单一、类型鲜明、年代不混、保管期准确。
第三条 档案保管制度
(一)档案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和档案柜门,要及时落锁,库房钥匙应妥善保管,钥匙不得随身带出,档案人员下班或外出时,要检查门窗是否关严,以防意外。
(二)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进行修裱、复制和其它技术处理。
(三)档案库房的管理必须符合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的要求,并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高温、防潮、防有害生物、防尘、防水等安全措施。
(四)库房内严禁吸烟、生火,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库房,库房外不准堆放易燃物品。
(五)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四条 档案保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以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维护党和国家机密。
(二)凡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查阅时,不得离开查阅室,外单位来本室查阅档案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查阅,任何人不得查阅与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
(三)凡来本室查阅档案者,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更不准剪裁、拆散。机密文件只能查阅,一律不得外借和复制。
(四)档案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做到知密不泄密,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携带档案外出,不准将档案放置在库房以外的任何地方。
(五)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室内,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时,需经管理人员同意。
(六)存放文件的地方要安全可靠,绝对维护文件的安全和保守国家的机密,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丢失、泄密的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第五条 档案利用制度
(一)利用档案必须爱护档案材料,严禁在案卷上圈点、勾划、裁剪等,确保档案的完好,如需摘抄复制,须经档案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章方能有效。
(二)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如果需要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三)档案归还时,档案人员必须检查案卷有否缺损,如果发现有损坏案卷现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任何人不得把档案占为已有。
(五)对不遵守档案利用制度的借阅人员,档案人员有权拒绝提供利用。
(六)利用档案必须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写明利用目的和效果。
第六条 档案统计制度
(一)档案统计工作必须真实地、客观地反映档案工作水平,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为档案管理部门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制订计划、指导工作提供丰富的、可靠的统计资料。
(二)档案统计的内容包括:档案收集、移出、整理、鉴定、保管数量和状况,档案检索、编研和利用情况,档案构成、档案利用、档案机构和人员等情祝的基本统计和其他专门统计。
(三)及时、 准确填报机关档案工作统计年报。
第七条 档案移交、鉴定制度
(一)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并做好移交登记,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并按要求进行检查,各类档案是否科学、组卷是否规范、编目是否清楚、案卷标题拟写是否正确、文件材料收集是否完整齐全。
(二)国家规定应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的永久和长期保管档案,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移交手续,并妥善保管交接凭证,还应在检索工具上注明。
第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会计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证,是本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应由机关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财务室明确专人收集、整理会计档案,并在当年立卷,由财务室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
(三)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得自行拆封,对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由财务室人员和档案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四)档案室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五)档案室对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单位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咸丰县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咸丰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咸丰县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一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五)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和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代表,应邀(不缴纳会费)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咸丰县慈善总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具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七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有关规定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 单位会员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况,应在30日内告知本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变更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经提醒3个月内仍不缴纳会费,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收回原会员所持《咸丰县慈善总会会员证》,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公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一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联系人原则上为本人,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
第二条 会员应根据本会规定的会费交纳办法,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一条 对为本会或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违反本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有损于行业或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三条 受到处罚的会员单位,由本会在网站或刊物上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一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意条款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二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经咸丰县慈善总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咸丰县慈善总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咸丰县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咸丰县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咸丰县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冠名基金,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遵从捐赠者的意愿并为其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可冠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本会监管。
第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冠名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 凡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5万元以上(超过20万元部分可分期,五年内分期不超过4次)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的,均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过协商,签署协议,设立专项冠名基金。
原则上设立专项冠名基金首笔入账金额须不低于2万元;公立医院、学校、媒体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专项冠名基金可不受首笔入账金额限制。
第二条 设立专项冠名基金流程:
(一)捐赠方向本会提出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申请;
(二)本会与捐赠方商定专项冠名基金管理使用相关事项,起草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
(三)捐赠方将捐赠款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汇入本会账户,本专项冠名基金即告设立。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冠名
第一条 专项基金统一冠名为“咸丰县慈善总会××基金”。
第二条 专项基金冠名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精神文明的要求。
第四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一条 专项冠名基金资金来源:
(一)基金设立时,申请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的专项捐赠;
(二)基金设立后,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定向捐赠。接受境外组织捐赠的,应先请示省慈善总会,由省慈善总会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管理
第一条 根据需要,专项冠名基金名下可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和资助活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由捐赠方委派,报本会备案。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报告本会。
第二条 捐赠方以专项基金的名义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须制定详细活动方案,并书面向本会请示,得到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年捐赠的资金,下一年度使用不得低于70%,列支专项基金年度使用总额5%以内用于本会和基金管理办公室对该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费用,也可以按照双方协商单独捐赠工作经费。
专项冠名基金为定向捐赠款,本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账,专款专用。捐赠款到账后,本会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者,捐赠者凭专用收据享受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
第一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第二条 专项冠名基金使用意向由捐赠方确定,但需符合本会宗旨。
第三条 专项冠名基金用于物资采购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必须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供货方;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受赠方必须施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专项冠名基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受赠方按《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立10万元以上捐赠资金跟踪审计制度。捐赠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须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约定捐赠资金的使用用途、管理反馈等事项,要求受赠方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列反映,并对跟踪审计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第六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的基金使用意向报本会秘书处。
(二)秘书处统一复核是否符合本会宗旨,核实基金余额是否足够支付该项请求,然后按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三)秘书处按本会领导审批的金额,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七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内设专项冠名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